English

长虹彩电降价是否正当

1999-04-23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陆彩荣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4月22日电最近长虹彩电又一次降价,并引发康佳、创维等彩电企业应战,彩电行业出现又一次价格大战。究竟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?国家计委新闻发言人郑新立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就此做了评说。

他指出,价格竞争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。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建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竞争机制。就此而言,企业采用价格手段竞争是允许的。

但郑新立同时指出,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,国家计委、国家经贸委曾出台过制止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,企业用低于个别生产成本的办法来定价竞争,就属于恶性竞争,既损己又害人,这是不被允许的,出现这样的行为,国家有关部门将在调查确证后,给予相应的处罚。就彩电生产与销售问题,国家计委近期又会同信息产业部出台了具体的政策规定,不允许不正当竞争。

他说,长虹彩电降价属不属于不正当竞争,这需要对长虹企业的个别生产成本进行具体鉴定后再做评价。为什么要以成本标准判定企业竞争行为?这是因为,在市场竞争条件下,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是衡量一个企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,如果企业个别生产成本高于社会平均成本,就说明这个企业管理落后,技术落后,就应该被淘汰。反之,如果企业个别生产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,就说明,这个企业管理好、技术先进,就应该发展,提高市场占有率。只有这样,才能建立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机制,经济才能发展,社会才能进步。

郑新立强调指出,任何企业都不许以低于自己企业个别生产成本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,那样做就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,破坏经济发展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